【规划师论坛5】城市更新治理视角下的土地增值利益再分配 —— 广州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利用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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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城市治理创新
【编者按】
城市治理创新是国家治理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当前,面对我国经济结构多元化、社会阶层多样化及利益诉求复杂化等带来的新的城市治理难题,传统的治理模式难以为继,在此背景下思考如何通过治理理念创新、治理方式与手段革新及城市治理体制改革等,全面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发挥城市规划在城市治理中的抓手作用,实现既治标又治本的治理目标,推动城市治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期“规划师论坛”栏目以“城市治理创新”为主题,特邀一组文章,探讨城市治理理念、治理模式与治理途径等,并着重介绍北京、广州与佛山等地在城市治理方面的实践经验,以期为读者们提供有益参考。
【规划师论坛5】
城市更新治理视角下的土地增值利益再分配 —— 广州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利用实践思考
作者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硕士研究生,现任职于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一所许宏福,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一所何冬华在《规划师》2018年第6期撰文,城市更新治理是实现城市可持续更新的基础,强调“政府、市场、群众”等多利益主体的更新机制协作与利益协调,但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土地增值收益还原公共财政”的机制和途径,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城市更新的有效实施与空间资源的再优化配置。鉴于此,文章梳理了广州近年来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对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利用的探索与实践,以城市治理、地租理论为指导,重点剖析了该类项目治理困境、利益博弈本质与增值分配的内在逻辑,探索面向城市更新治理的土地增值再分配机制与策略,以实现城市更新的社会公平性与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城市更新治理;土地增值;利益再分配;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广州
[文章编号]1006-0022(2018)06-0035-07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引文格式]许宏福,何冬华.城市更新治理视角下的土地增值利益再分配 — 广州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利用实践思考[J].规划师,2018(6):35-41.
一
城市更新治理的理论研究与趋势演变
(一)城市更新治理的理论视角
城市更新伴随着社会转型,逐渐由最初政府的“一元治理”、政府与市场的“二元治理”,转向政府、市场和群众等的“多元治理”与善治模式,其中以英国为代表,其城市更新经历了从政府主导、福利主义模式的内城更新,到市场主导、公私双向伙伴关系的城市更新,再到以公、私、社区三方伙伴关系为基础、多目标综合性城市更新的转变。
城市更新治理的模式更多强调的是政府、市场与群众三者在更新空间增值分配博弈中相互之间形成的关系类型与特征,实现有序城市更新治理的难点则在于建立协作机制、协调多方利益,实现有效的集体行动。
近年来,城市更新治理的研究为较多学者所关注,其多结合城市治理理论、制度经济学的城市增长机器、产权和交易成本等理论工具进行研究,并提出“城市更新治理中难点在于协作机制、利益的再分配,需要改革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构筑利益共同体、形成利益共享机制”等建议。在城市更新的治理模式上,认为应由原有的“增长主义”转向“协同治理”,应依靠政府、市场、公众三者的合力,探索形成“协商式发展联盟”或“多伙伴关系”的“利益共同体模式”;同时,认为“保留原划拨用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与相应改建”的非正式更新方式,相对而言没有高昂的交易成本,可作为近期的政策应对。在土地增值利益的再分配上,基于当前“涨价归公”“涨价归私”“私公兼顾”3 种主流观点,倾向于“私公兼顾”论,认为应以地租理论为依据,从土地增值的主要因素与各自作用力角度来研究,协调多产权主体的利益,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一个适当的度,并将一部分土地自然增值 ④ 收归社会所有。
因此,探讨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利用模式,就必须基于其“非正式产权” “公共物品”的属性,理清并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分清土地自然增值,进行有效的城市治理与均衡的利益分配。
(二)对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更新治理的诠释
从城市更新治理角度看,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主要经历了从政府主导型的交通基础设施公益性建设,到政府与市场合作型的存量用地再开发,再到逐步转向多方利益协同片区整合开发模式 3个阶段。交通基础设施公益性建设,主要是通过行政化的制度划拨分配,作为公共物品进行配给,隶属于建设单位所有 ( 如省、市交通集团及市地铁集团等国有企业 ),但单位不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仅可为企业自用,且抵押价值低,不能进行转让与流通。近年来,在增长主义模式下,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逐渐成为城市更新改造的类型之一,城市采用“政企合作、提升土地价值”的模式,经工程改造、规划调整和立体协同开发等条件确定后,结合交通设施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土地整理和招拍挂,使得原“非正式产权”的用地进入市场流转,以此盘活存量用地。而随着存量规划的到来与城市治理意识的觉醒,“就地块论地块”“政企合作”的模式遭受挑战,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逐步转向多方利益协同、与周边片区整合开发的趋势,并呈现出“空间开发立体化、多功能复合,参与主体多元化、产权关系复杂,利益分配均衡化,多模式协同”的特征。
(三)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利益再分配的逻辑
土地增值是城市更新的经济支撑,而更新改造的实质是对土地增值利益分配的调整,重点是对更新改造中土地的自然增值进行利益再分配。以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为例,除土地整理( “七通一平”之类)外,交通景观环境改善、外溢转移到临近土地的增值(外部投资辐射增值)、产权转换(用途改变)引起的增值及供求性增值即为自然增值(图1),原则上应归政府 ( 社会 ) 所有。然而在实际的利益再分配中,情况则比较复杂(表1),为推动城市更新的积极性,自然增值收益只能是征收其中部分归公。同时,由于交通设施用地多为划拨用地,在一定程度上产权模糊,是相关利益集团 ( 政府、企业和投资方等 ) 竞相追逐经济利益的公共领域。
以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为例,如不改变用途,将划拨用地变更为批租用地,产权主体因需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 (补交土地出让金 ) 而缺少动力,导致项目难以推进;但若政府主导收回划拨用地,作为既得利益者的产权主体也不会轻易放弃土地使用权,会要求高额的土地补偿金,同样导致项目无法推进,即只有政府、产权主体共同受益才能推动项目更新。
因此,无论是从土地增值的来源及合理分配,还是从有利于城市更新角度出发,理清相关利益主体的关系、确保增值收益再分配的合理均衡,是城市更新治理成功的关键所在。下文将进一步结合城市更新治理理论,构建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的利益协调框架,探讨如何在公平兼顾效率的前提下实现“土地增值利益再分配”的方法与实施路径。
二
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的治理探索与利益博弈
(一)广州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的更新模式与增值再分配
1.政府主导型的“一元治理”:划拨用地非正式更新、土地增值内部化的制衡
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的政府主导型的“一元治理”模式,指的是政府统筹下,交通设施主体不改变交通设施划拨用地的产权属性,对现状的交通设施或建筑进行升级转换的非正式更新,提升交通设施的服务水平与土地利用效率。
由于法律上未发生产权及用途变更,该过程理论上视为不产生土地增值,而由于土地实际用途使用部分的变化( 国家政策未禁止下,企业尝试将部分办公、商业建筑出租使用获益 ),可视为交通设施用地“模糊产权”产生的经济利益。而为制衡利益的内部化,政府往往通过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功能用途、增加公共服务配套等措施来均衡利益再分配。例如,广州地铁Z车辆段因集约用地、资源共享的需要,升级为8条线区域控制中心(表2),提出增加建筑量的配套要求,而广州政府为协调公共利益,则以控规管控为手段,严控车辆段的建筑用途与总量。
2.政企结合型的“二元治理”:捆绑再开发的非正式竞争、土地增值的利益倾斜
政企结合型的“二元治理”模式,指的是在政府引导下,企业通过对交通基础设施的优化腾挪出土地或预留上盖条件进行开发,腾挪用地通过规划调整为兼容开发用地,实现由“非正式”向“正式”产权的转换,契合了企业转型发展、政府公共利益保障等诉求。该模式首先通过用地产权、用途转换产生主要土地增值,再由政府对交通改造、绿地景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的规划要求与资金投入进一步辐射带动土地增值。项目一般由政府牵头,协同交通设施产权主体,通过制定协同工程、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等开发方案的规划手段与基于城市更新政策,对土地增值利益进行再分配;而产权主体在让利的同时通过地块捆绑出让条件设定,分享部分土地增值收益。但由于政府“挑肥拣瘦”的更新方式与产权主体囿于资金压力、规避新增资产业绩考核与周边整合的不确定性,经常仅就自身用地进行改造,且以居住功能为主,使得整体效益难以达到最优,且土地增值利益多为政府、产权主体分享。
以广州东圃立交再开发项目为例(图2),政府通过与市交通投资集团(简称“市交投”)的协同,落实了约6万平方米上盖绿化及广州首个按11%比例配置的公建配套项目,创造了约45亿元土地一级收益(按政策部分补偿市交投),促进了交通完善优化、噪音影响减少,保障了一定的公共利益,实现了增值利益部分还原公共财政;而市交投在取得相应补偿的同时,通过地块捆绑条件获取土地开发权,也分享了增值收益。
3.多方协同型的综合治理:法定化片区合作开发、土地增值利益渐臻合理
多方协同型的综合治理模式,旨在基于政府、市场与群众等多方利益者构建利益共同体的更新治理语境下,针对交通设施立体化、城市更新成片化改造趋势,进行片区统一开发。
该模式以政府作为规则制定者、协调者与监督者,结合规划控制及土地整备手段,确保公共利益与工程协同,激励项目有序推进、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产权人则作为规则协同者与落实者,基于明晰的产权范围进行投资及建设,分享一定的土地增值利益;同时,加强公众参与及其赋权。但由于现有政策、机制与路径不完善,该模式目前更多地应用于各级政府与国企的合作,形成介乎于“政企合作”及“多方协同”的“协商型发展联盟”,由此土地增值的利益更多地被担任改造任务的国有企业分享或被私人产权“搭便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最优效益的产生。例如,广州镇龙 TOD 枢纽项目开发,在 2016 ~2017年期间,以市发改委牵头,协同城际、地铁与区政府等相关利益主体,探索建立“利益共享”的土地增值利益再分配机制:政府突破各权属界线,牵头制定协同开发方案,并出台《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 ( 试行 )》,明晰了公交首末站、客运站等配套设施,规定了轨道交通增值收益还原公益等要求;而各产权主体则以此按产权范围配套出资,在相应条件下取得土地开发权,以此共享土地在一级市场的增值收益,以增值利益的合理分配促进项目“从地铁站、城际站、地铁车辆段上盖分割,到城际地铁协同立体开发、再到枢纽场站综合体一体开发”的转变(图3)。
(二)更新治理下土地利益再分配的博弈与困局
广州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的更新,虽然已逐步探索出多方协同、利益共享等经验,但在城市治理的语境下,仍面临着土地增值收益再分配的主体界定、利益均衡、增值分配、博弈与政策困境等问题。
1.主体博弈:政府主导抑或市场主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分配主要依靠市场,而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项目则主要依靠政府进行守护。由此,作为“公私双重属性”的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项目,需协同政府、市场两股力量,实现产权明晰化与空间资源优化配置。现有城市更新的各种治理模式均有着相应的适用性,如广州采取的“政府主导、市场协同”方式,政府是更新过程中的控制者与利益获得者,但更新市场则相对缺乏动力;而深圳实施的“市场主导,政府监督”模式,有助于调动市场积极性,但容易形成黑箱操作。
总的来说,没有政府统筹,作为公共物品的交通设施难以落地;没有市场资金支持,则难以保证交通设施更新、周边用地盘活与优质公共物品供给;没有多元主体参与,则难以实现整体效益最优化。因此,选取哪一方或多方利益相关者为主体,采取哪种更新治理模式,是土地增值利益再分配的基础。
2.增值分配:“涨价归公”抑或“涨价归私”
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通过政府、企业及社区等多元主体的合作,将原有消极负外部性的空间转换为积极正外部性的空间,增值效益明显,其中既有因土地用途改变、产权转换产生的土地增值,又有因交通、公共服务与景观等条件改善产生的外部辐射增值。而针对土地增值部分构建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是利用经济杠杆促进土地最佳利用与空间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根据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的实践分析,增值利益应大部分归公,同时兼顾政府、土地使用者的利益,但在实际利益分配中,界定多少比例的土地增值返还给政府所有,则是极为复杂且具有争议性的,同时也是城市更新治理的难点与焦点。因此,土地增值收益应如何分配,实现利益共享、效益共赢,是土地增值利益再分配的关键。
3.利益均衡:公共利益抑或经济利益
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的初衷,本应是在确保交通服务改善的前提下,优化城市功能、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更多地是关注于公共利益,而实际上却难以充分保障。原因主要有:一是公益建设需有相应的经济利益来激励支持,如果仅进行交通设施项目改造,不进行开发建设,交通设施主体的改造意愿将大打折扣,导致项目难以推进;二是公共利益界定边界不一,如项目开发中新增公园与公共服务设施给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物业及周边带来了正效应,但更多为开发物业所内化,既有利于建设主体又保障了基础设施建设,该设施为公共利益还是经济利益?因此,如何合理界定公共物品,实现利益均衡,是土地增值利益再分配的目标。
4.政策匹配:统一应对或差异制定
由于国家现行产权制度、财税体制的限制,我国现有城市更新尚未形成一套土地增值收益还原公共财政的途径和机制;同时,为减轻压力和规避风险,更新治理政策也往往趋于普惠化而非差异化;加之交通设施存量用地与广东“三旧改造”对象认定标准存在一定偏差,导致土地增值再分配的政策缺失与路径不明确的困境,进一步导致片区联动改造积极性低、推动进度缓慢及模式难以推广等问题,如近年来该类项目多以“市属全资的国有企业”(如市交投、市地铁集团 ) 的交通设施用地为主,而未能在“央企、省企”的交通设施用地实践中应用。
三
基于更新治理的土地增值利益再分配的均衡模式
(一)土地增值利益再分配的利益协调框架
本文坚持“公平效益兼顾、增值利益共享”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主体界定+分配共享+外部纠正”的土地增值利益再分配的利益协调框架(图4):首先,通过识别利益相关者,划定更新治理范围,实现多元利益主体的协同,理清利益再分配的主体及角色;其次,基于更新治理空间方案,分清相关利益主体的分工界线,按各主体的投入贡献进行土地增值利益再分配;最后,通过土地增值评价、制定外部性纠正措施,实现“整体、近远期、多元主体”的利益均衡。
(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再分配的策略建议
1.范围主体界定:界定更新范围,理清利益再分配的主体及角色
为确保工程实施与提升整体效益,交通设施再开发项目需协同周边地块进行开发,势必涉及多元利益主体,而由于城市更新的利益共享只限于更新项目范围内。因此,应基于工程可行性、用地权属等条件,划定更新范围,理清利益再分配的主体。通过产权纽带与合约安排,协同地方政府、产权人一 ( 交通设施等国有企业)、产权人二(村集体)及公众等主体,构筑“利益共同体”模式。其中,地方政府应扮演公共服务的安排者、政策的供给者、改造的监督者和利益关系的协调者角色,作为增值利益再分配方案的牵头人,负责对分配模式实施监督与定期审核;产权人一 ( 交通设施等国有企业 )需在保证交通设施方案可行性的前提下,落实方案规划要求、实现其合法收益;产权人二(村集体)则应在更新改造方案规则上,协调村民利益、实现其自身合法收益。
2.分配共享策略:基于方案明确分工界线,协调各主体利益增值再分配
片区更新的利益再分配需从空间方案、主体协同等角度统筹考虑,即从更新片区 ( 范围 ) 角度进行统筹,明确各主体的分工界线、投入贡献及收益分配。
(1) 通过产权整理,制定带“相关利益主体”界线的空间方案。
虽然广州现已出台了片区更新实施方案、交通场站一体化建设等的技术要求与政策路径,但在实际中,由于现有产权主体边界复杂,加之工程协同的范围不清晰,导致规划难以落地实施。由此,通过产权谈判与利益博弈,结合“等量置换、等值置换”等方式,对重点亟需整合的现有产权进行整理,以此明确相关利益主体的开发界线,并划定协同工程的协同范围,即在控规土地利用或总平面上,明确相关主体的开发界线、工程协同范围,以此协同开发与建设。
(2)结合利益共享机制及更新方案,按各主体投入贡献进行收益再分配。
基于片区更新与交通设施工程改造要求及土地增值分配的原则,通过人工增值的要素贡献补偿 ( 初次分配模式 )及自然增值按土地增值再分配 (二次分配模式 ),实现土地增值利益再分配。例如,土地的人工增值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补偿,相应投资进行折算补给,如出租土地的主体按年限进行补偿,已进行土地整理的土地按投入的相应资金补偿;而土地的自然增值应“私公兼顾”,以公为主,指的是用途性增值、外部辐射性增值及供求性增值应更多返回于公共利益或设施建设,可考虑在政府统筹下,按各利益主体的贡献及投入(如产权用地面积),相关利益主体协商后确定相关利益分配比例,并承担社会性公共空间配套建设(图5)。
3.合理外部性纠正:探索建立更新共享基金、征收地租等纠正措施
土地增值收益如果完全按照要素及贡献进行分配,虽然效益优先,但却极有可能加大区域、利益相关者的分配差异,原因在于大部分增值利益为拥有要素资源、话语权大的利益相关者所有,不利于“利益共同体”模式的构建。因此,为有序推动城市更新治理,促进增值利益分配兼顾效益与公平的原则,拟通过建立城市更新共享基金与征收地租,以此将土地增值收益返回公共利益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建立城市更新共享基金,是指政府统筹,结合分期建设,统筹前期土地增值的部分资金建立片区更新基金,作为片区城市更新的相关公共设施建设与社会保障资金等使用;征收地租是指政府及相关部门采用税收手段,设置相应的土地增值税,使得因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而产生的经济价值能够回到政府手中,如此既保证了土地增值利益再分配的公平性,又为片区的持续更新与开发提供了资金。
(三)政策保障与机制创新建议
我国现行的财政机制中,土地增值收益还原于公共财政的途径和机制尚未建立,缺少法定政策保障,造成了更新交易成本较高,阻碍了更新改造的积极性。因此,可通过制定合作开发框架协议及法定化增值效益再分配措施来保障,并探索建立“绩效考核+补偿奖励”的弹性机制。例如,各方协同制定、签订土地整备框架协议或增值利益再分配的实施方案,协议按照尊重历史、服从规划、搁置争议、利益共享与双赢发展的原则,以某一日期为新、旧规划条件下的土地价值评估时点,两者之间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在扣除政策性刚性支出后,由利益相关方按相应比例进行分享,同时对在一定时间配合完成更新的,可参照广州“三旧改造”奖励标准,给予5%~10%的奖励。
四
结语
我国城市更新治理经历了从政府的“一元治理”、政府与市场的“二元治理”,到政府、市场与群众等的“多元治理”的转变,并逐步探索实施善治模式,在理论研究、机制构建和改造模式等方面均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与实践。但我国多数城市现阶段尚未结合善治模式制定完整的更新治理体系与框架,特别对“以交通设施等公益性设施为基础出发点,促进周边片区整体改造”的“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再分配”这一核心问题缺少明确指引与政策支持。
因此,基于对广州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利用的更新治理及利益再分配研究,认为城市更新治理下土地增值利益分配应在倡导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下,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明晰相关利益主体,建立“利益共同体”模式,界定更新范围,并理清利益再分配的主体及界线,同时采取“利益补偿奖励、制定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等方式,才能进一步促进土地增值再分配的合理均衡,以此促进合作共赢模式的形成,推动城市更新治理的有效实施与规划落地。
来源:2018年06期《规划师》杂志
新媒体编辑:肖莉
审读:刘芳
文章全文详见《规划师》2018年06期
《城市更新治理视角下的土地增值利益再分配 —— 广州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利用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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